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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发言摘登之三丨巩固发展中华民族大团结

2025-04-21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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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主线、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明确要求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巩固发展中华民族大团结。这是党中央立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提出的重大命题,是新时代爱国统一战线的历史使命,也是应对百年变局的“稳定器”和激活现代化建设动能的“催化剂”,更是彰显中华文化自信的“政治宣言书”。当今世界格局风云万变,我国现代化建设加速推进,以“文化共生、制度建构、策略创新”为理论框架,围绕深化文化认同、理论研究阐释、全方位嵌入、共性与个性平衡、依法治理等视角,探讨巩固发展中华民族大团结的理论逻辑和实践路径,十分必要。

增进多元一体中华文化认同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长远和根本的是增强文化认同”“文化认同是最深层次的认同,是民族团结之根、民族和睦之魂”。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绵延不绝、傲立群雄,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共生文化及其认同。其间各民族南北融合、东西交汇,极大地丰富了中华民族文化内涵,形成了求同存异的强大文化基因。近些年来,我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从国家战略高度推进文化认同,有形有感有效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体系,文化自信进一步增强,社会参与度进一步提升,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扩大,中华文化日益成为各族群众共同走向现代化的精神纽带。

中华文化是各民族优秀文化的集大成,中华文化不能排斥少数民族文化,少数民族文化也不能自外于中华文化。但是,社会上对中华文化还存在一定认识误区,有人把汉族文化等同于中华文化、把本民族文化自外于中华文化。当然,中华文化不是各民族文化的简单相加,而是来自各民族优秀文化的互鉴融通、兼收并蓄。中华文化是主干,各民族文化是枝叶,根深干壮才能枝繁叶茂。

增强中华文化认同,需要深入开展中共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教育,增强各族干部群众对我们来自哪里、现处于什么历史方位、未来向哪里去的自觉认知,认识到各民族不论大小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一部分,都肩负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责任。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干部教育,强调各民族具有共同的历史、文化和命运,让中华文化认同扎根在各族人民特别是青少年心中。大力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充分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增进文化认同中的重要作用。同时还要妥善处理好大力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尊重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关系,确保在坚持国家统一、促进社会进步的同时,保障各民族使用和科学保护本民族语言的权利。加强中华民族共有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建设,丰富公共文化设施、城乡标志性建筑、旅游景点介绍、历史遗迹陈列等文化内涵,赋予实物实景实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鲜明导向,推动各民族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让各民族对中华文化的认同融入血脉、坚不可破。要树立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就是尊重和保护中华文化的共识,既保护有形的村落、民居、特色建筑风貌,也传承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确保各民族文化都能在中华民族共同体中得到尊重和发展。

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的研究阐释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需要构建科学完备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体系。”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民族国情,在此基础之上的理论研究应体现国家政治属性和历史特点。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是基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情客观规律的总结,解析中华民族的历史不能简单套用西方民族理论,必须跳出重族别轻共同研究局限,加强民族基础理论和重大问题研究,廓清影响中华民族大团结的错误理论思潮,提炼中国自主的标识性学术概念和理论元素,科学总结中华民族历史演进规律,为巩固发展中华民族大团结夯实思想根基、提供理论支撑。

高度警惕西方学界研究中的“去中国化”倾向。一些理论宣扬游牧文化与农耕文化、汉族与少数民族的二元对立,企图解构肢解中国历史,质疑中国疆域主权的历史正当性和当代合法性,其危害不能小觑。研究中华民族,必须以“五个共同”为理论基石,客观真实体现各族人民在不同区域共同进行着开拓疆域、缔造国家、书写历史、创造文化、培育精神的伟大实践。要防止“中原王朝史观”干扰,避免把中国与中原王朝画等号、把中原王朝和区域性政权分割为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彻底廓清“新清史学派”“内亚史观”“征服王朝论”“赞米亚学说”等错误史学理论影响。要防止“族”与“政权”捆绑,避免把历史上少数民族创建的政权说成是胡人政权。要防止把各民族地方政权间彼此攻伐视为国家政权间的对立关系,正确认识历史上的政治军事对立,揭示背后紧密不可分的经济、社会、文化生活联系。

构建科学的史料体系、话语体系和理论体系。要通过历史学、社会学、人类学等跨学科合作,进行多源史料整合,重构历史解释框架;要打破线性史观,摒弃“中心边缘”模式,建构“交往圈层理论”框架,展示各族人民经济交往、文化互鉴、血缘融合的实践历程,科学回答什么是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和民族观,彰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鲜明价值取向。这是中华民族演进的历史逻辑,是社会科学研究的政治属性,也是巩固发展中华民族大团结的现实要求。

推动各民族全方位嵌入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动各族群众逐步实现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全方位嵌入,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交往增进了解,相近才能相悦,嵌入才能融合。我国历史上各民族通过贸易、迁徙、通婚甚至战争等方式,如汉朝与匈奴的和亲、唐朝的开放包容等,不断扩大民族间的交往交流交融,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多元一体格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形态发生深刻变化,城镇化进程加速推进,3700多万少数民族群众离开传统聚居地,或进入城市,或进入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或进入工业和新兴行业领域。同时,大量内地汉族群众流向边疆民族地区。各民族文化上兼收并蓄、经济上相互依存、情感上相互亲近,共居、共学、共事、共乐成为常态,历史上形成的独居一隅、落后闭塞的生产生活格局正逐步被打破,民族关系已经发展成为更大范围的社会关系。

但也要看到,面对日益增强的开放性、市场化社会环境和各民族群众诉求,我们的思想观念、组织体系、社会环境还不能完全适应。部分边疆少数民族群众到内地生活、工作、学习有时还会遇到一些障碍。一些城镇服务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政策措施还不健全,不能适应大流动大融居的形势需要;还有部分群众因语言、风俗习惯等原因,融入当地城市生产生活还比较困难。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各民族全方位嵌入、深度交往交流交融的障碍。

巩固发展中华民族大团结,必须大力促进文化交流融合,通过举办各民族共同参与的文化节庆、艺术展览、体育赛事等活动,增进相互了解认同;要积极提供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有序推进民族地区和中东部地区各族群众跨区域流动;制定互嵌式社会结构评价标准,完善各民族融入城市的政策措施、制度保障;逐步淡化民族身份意识,避免以工作需要和提供服务名义刻意区分放大民族身份、贴少数民族标签,以实现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全方位嵌入和深度交往交流交融。

夯实中华民族大团结的物质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增强民族团结的核心问题,就是要积极创造条件,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最艰巨任务在边疆民族地区。巩固发展中华民族大团结,必须抓住各族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与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推动经济均衡、协调、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生活水平,厚植中华民族大团结的物质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民族地区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升,3121万贫困人口实现脱贫,420个贫困县全部摘帽,各族人民实现了全面小康千年夙愿。但由于受历史基础、地理条件、产业结构、资源禀赋等多重因素影响,民族地区经济总量、民生福祉、公共服务等领域与全国其他地区特别是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还存在不小差距,如城乡发展不够平衡、市场发育程度较低、产业发展相对落后、创新能力比较弱等等。民族地区既面临着补短板和实现现代化的“双重压力”,又面临着加快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双重任务”。过去,我们利用社会主义举国体制优势,消除了绝对贫困,但是解决相对贫困、共同实现现代化,难度更大,任务更艰巨。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共同富裕,一个民族都不能少。要对民族地区发展作出战略顶层设计,使其加快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促进各地区在经济上融为一体,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政策,探索实行差异化税收政策。更大力度办好民族教育和民族地区教育,提升人口、人力和人才素质。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可及性,多办顺民意、惠民生、暖民心的实事,不断满足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民族地区应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让造血、输血同步推进,外部压力、内生动力双核发力,认识到实现现代化既要靠“福气”,也要下“力气”。

把握好共同性与差异性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按照增进共同性的方向改进民族工作,做到共同性和差异性的辩证统一、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的有机结合”。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是统一战线工作一致性和多样性相统一的具体体现,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原则。增进共同性,就是要增强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强化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尊重和包容差异性是对不同民族的饮食服饰、风俗习惯、文化艺术、建筑风格等方面的理解、保护和传承。共同性是主导,是方向、前提和根本。强调共同性忽视差异性,或者强化差异性无视共同性,都不可能做好民族团结工作,必须在尊重和包容差异性中寻求共同性,找到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防止将增进共同性与尊重和包容差异性对立起来。

把握好共同性与差异性关系,应注意“四个防止”:一是防止非此即彼思维,以增进共同性排斥差异性,或者以尊重和包容差异性弱化共同性。二是防止立法修法滞后,政策措施取代法律法规,“行政在前,修法在后”,损害政府公信力。三是防止将强化差异等同尊重和包容差异,损减共同性。四是防止敌对势力借此从事民族分裂活动,刻意歪曲共同性,认为搞共同性就是搞同化、汉化,试图通过放大差异性等手段干扰破坏中华民族大团结。

有效地把握共同性和差异性,需要公共政策鼓励引导,也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要在全社会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加强民族对外宣传,展示我国民族工作成就,为处理好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关系创造有利环境。要把文化多样性作为中华民族宝贵财富,帮助各民族更好地保护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要维护共同经济利益,促进区域均衡发展,消除因经济发展不均衡带来的隐患。巩固发展中华民族大团结是长期任务,既不能持消极论、无所作为,也不能犯急躁病、胡乱作为。要有真心恒心,往实里、深里、心里做,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拿捏好“分寸”、把握好策略,遵循民族工作顺民心、争人心统一战线规律。

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法治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不断提高民族事务治理能力和水平”。法律制度是现代社会的基石,它为组织和个人提供行为规范,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工具,也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加强巩固发展中华民族大团结的法治建设,对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于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从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更高水平推动新时代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提高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战略性、系统性、科学性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法治建设,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推进涉民族工作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要推进“嵌入式立法”,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体现到相关法律法规之中。要加快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立法,将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依法确立各民族公民平等享有经济发展权、文化传承权和参政议政权等;明确提出“破坏民族团结罪”构成要件;发挥国家公职人员、宗教人士、教育和文化艺术工作者示范标杆作用,提出维护民族团结进步的特殊责任。

各项立法都应当注意做好与其他法律法规的配套衔接,审慎处理好与现有法律、法规、规章等的从属和避让关系;坚持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及时废止或修改完善相关条款;建立监督保障机制,加强法律实施评估;建立民族政策效果追踪数据库,发布民族地区发展数据,如就业率、教育水平等;广泛听取各民族干部群众和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特别是少数民族干部群众意见。要始终关注国际舆论,坚决反对外部势力干涉,防止将我国民族问题国际化;要提前构建国际话语解释体系,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作者孙学玉系全国政协委员、国家民委原专职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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